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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履行人权公约义务

2007-09-12 00:00:00 来源:《特区经济》2007年04期 作者:殷仁胜;董伟

  人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国家的义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权保护义务的普遍性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特殊性的有机结合,二者有着内在的联系:一方面,国家履行尊重和保护人权义务的价值追求决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构建和谐社会是充分实现人权的力量源泉。【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关键词】:和谐社会;构建;人权;人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