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公证之浅见
天津市渤海公证处, 天津 300384
Discussion on Notarization of Probate Trust
WANG Mei-na
(Tianjin Bohai notary office,Tianjin 300384, China)
【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论文主要对遗嘱信托公证进行浅析,从相应概述、重要性、法律依据、特点等方面入手,探讨遗嘱信托公证的一些内容。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people’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constantly strengthened, the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notarization of testamentary trust, and discusses some contents of testamentary trust notariza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corresponding overview, importance, legal basis and characteristics.
【关键词】遗嘱信托;信托;公证
【Keywords】 probate trust; trust; notarization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志码】A
1 引言
当今的中国社会,正经历着由熟人社会向诚信社会转变的过程,公证作为一种法定证明方式,在这种转变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信托作为一种社会诚信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已经开始逐步被接受。因此,公证与信托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而遗嘱信托公证作为一种涉及财产及人身权益的公证事项,也被更多人注意和接受。我国立法中关于遗嘱信托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主要有《公证法》《继承法》《信托法》等。遗嘱信托公证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和方式。
2 遗嘱信托公证业务相关概述
2.1 信托公证的重要性
信托起源于罗马时代的法律签署,其在罗马等多种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利用不同。信托的英文为Trust,从法律的角度讲,信托源于罗马法“信托遗赠”制度。它既是一种金融方式,也是一种财产管理方式。信托这种业务,所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我们可以根据信托的英文单词看出,真实(英文True)是信托(英文Trust)的基础,而且,我们再根据“信托”一词的中文来看,“信托”由“信”和“托”两个字构成,也说明先有“信”,才能“托”,诚信是托付的基础。信托是一种信用的委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荷兰召开的国际私法会议上,也通过对不同信托制度的概念进行全面改善,通过人为利用不同的管理方案和管理条约,全面实现了收益人最大利益的信托处理事务。在完成一项信托事务时所需履行的相关法律手续即是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行为。完成这种信托行为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完成,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或协议,但委托人自己单方立下的遗嘱信托同样是一种法律行为、也同样属于信托行为。信托的目标就是委托人选择以信托的方式要实现的目的或要达到的期望,信托的财产是可以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在内的可通过信托行为完成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者的财产,遗嘱信托甚至包括一些权益。公证作为实现社会诚信的一种法律手段,在保障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遗嘱信托公证更是可以通过同时发挥公证的证明作用和遗嘱的约束力,让立遗嘱人的意志可以充分体现,预防纠纷[1]。
2.2 遗嘱信托在我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目前,虽然遗嘱信托尚未在我国得到广泛运用,但其发展空间却十分广阔。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群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从而这些数量庞大的对遗嘱信托有迫切需求的潜在客户群体使得遗嘱信托在我国已经具备了生存的土壤。近年来有很多公民到公证机构申办遗嘱公证,其中不乏有一些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遗嘱信托的要求,他们希望自己的财产或事业在其百年之后仍旧能够正常运行,更有一部分人甚至申请办理带有公益性质的遗嘱信托。遗嘱信托的受众人群正在不断扩大。
2.3 遗嘱信托公证的特点
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立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在其死亡后由此遗嘱信托实现死亡后财产的管理、子女的规划等。公证机构是由国家设立,行使国家证明权的司法证明机构。同时,公证机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成为遗嘱信托的执行人。遗嘱信托公证的特点在于:第一,能够通过公证的证明力最大限度的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机构是法定的证明机构,在受理每一个公证案件时都会对当事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进行审查,从而判断是否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第二,通过公证文书的加强证据效力的作用预防纠纷,避免继承人因遗产问题而可能产生的纠纷。第三,公证遗嘱在各类遗嘱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些都确立了公证遗嘱最高效力规则[2]。
3 遗嘱信托公证的审查及应注意的问题
3.1 遗嘱信托公证的审查
在现实社会中,遗嘱的有效实现,是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最主要目的。而遗嘱信托公证的价值,也在于确保遗嘱生效的前提下得以体现。因此,公证机构在审查遗嘱信托的公证申请时,应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第一,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自己设立遗嘱信托的能力,即其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被继承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则他所立遗嘱信托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使此遗嘱信托全部或部分无效。第二,被继承人在设立自己的遗嘱、作出此遗嘱信托之时,其所做出的相应意思表示,是否为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是否会存在受胁迫或威胁的情况。第三,被继承人所订立的遗嘱信托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其本人合法拥有的财产,被继承人所处分的财产不能是国家、集体所有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否则便属于无权处分,基于此部分财产所立遗嘱信托也当属无效。第四,受托人是否具有受托的资格。我国《信托法》第24条规定,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因此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受托人的资格。且如遗嘱信托的立遗嘱人对受托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或法律、法规对受托人有特殊要求的,公证机构也应做相应审查。第五,关于受益人的要求。我国《信托法》第43条规定了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且根据《信托法》第11条的规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必须确定,否则信托无效。因此,公证机构对于受益人的资格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3]。
3.2 遗嘱信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现在遗嘱信托公证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了解,且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证明机构,具有相应客观性、公正性,参与遗嘱信托能发挥公证的长处,满足当事人需求,故公证机构在受理遗嘱信托公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注意审查当事人设立遗嘱信托的目的。立遗嘱人设立遗嘱信托的目前,主要是想其生前意志在死后得以继续实现,公证机构在审查时需注意立遗嘱人设立遗嘱信托的目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遗嘱信托公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遗嘱信托也应遵守此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来进行设立。第三,公证机构对遗嘱信托公证内容要做到保密。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遗嘱严格保密。立遗嘱人健在时,除其本人依程序申请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查询和获取此公证信息,且公证机构应妥善严密保管遗嘱信托公证卷宗,同时加强对遗嘱保管的重要性的宣传。
4 结语
综上所述,遗嘱信托公证越来越受群众的欢迎,已然成为一种社会新风尚。遗嘱信托公证作为遗嘱公证的一种,能够实现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防止诉讼、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使其信托的目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徐洁.建立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8.
【2】晏琳.中国遗嘱信托制度的构建[D].长沙:中南大学,2007.
【3】邵晖.信托公证浅探[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06):118-119.